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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教工、学生党支部工作若干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05 10:29:20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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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委组〔201515

 

各二级党组织:

    现将《福州大学教工党支部工作若干规定》、《福州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5 62

 

福州大学教工党支部工作若干规定

高等学校党支部是高校党的最基层组织,是高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教工党支部建设,为建设成为高水平大学、创业型东南强校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对教工党支部工作做如下规定。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一条 教工党支部的设立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内设的系(所)、学科团队、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等进行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离退休党员要编入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设立党支部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党员较多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组织和指导党员活动,贯彻执行支部决议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分设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基层组织,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应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于党的工作,党龄满两年以上。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担任,为便于党政及时交流沟通,符合条件的支部书记应安排兼任系(所)正职或副职;机关部处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处以上党员干部担任;院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六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支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凡重大问题经个别酝酿提出后,必须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党员大会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和联系服务群众制度。要根据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针对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要安排每个党员联系一定数量的群众和学生,并每学期检查、小结一次党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倡导开展党员志愿者活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八条 党支部创先争优制度。党支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党支部“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和党员“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师生、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为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务实管用、简便易行、公之于众的创先争优制度,做好党支部和党员承诺践诺、书记点评、群众测评评议等工作。

第九条 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制度。坚持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设计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的项目主题,提炼活动主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总结。通过广泛发动、人人参与,使党员受教育长才干,群众得实惠,并举一反三,推进党支部各项工作。

第十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每位党员应本人自觉按月及时足额向党支部缴纳党费。党支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上交上一级党组织,每学期公布一次党费交纳情况。收缴人不仅要在《党费证》上为党员填清其各月党费缴纳情况,还要在党支部《工作手册》登记清楚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一条 学习制度。坚持党员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党支部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建立健全党支部、党员学习档案,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支委会,在总结支部工作基础上,研究加强支部组织建设和思想教育的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总结报告和布置支部工作。根据需要开好党小组会议。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党课学习。

第十三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学期以党小组(未设党小组以支部)为单位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其学习工作生活和完成党支部交办的任务情况;要坚持党性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认真抓好动员教育,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处理四个环节。通过民主评议,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时,党支部要考评党员。

第十五条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由校党委统一安排,每5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所在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搞好整改。要在搞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

第十六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但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每学期初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党支部学期工作目标及计划,并就前一学期未尽工作目标做出解释。

附则

第十七条 每两年进行一次分党委考评党支部工作。通过考评,规范管理,健全激励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教工党支部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福州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若干规定

高等学校党支部是高校党的基层组织,是高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党支部建设,强化基层,打牢基础,为建成高水平大学、创业型东南强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生党支部工作做如下规定: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一条 坚持研究生党支部建在学科团队、专业方向上,本科生高年级党支部建在班上,推进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类、志愿服务类大学生社团建立功能性党支部。

第二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为加强学生党支部的建设,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应编入学生党支部,但不得同时编入多个学生党支部。要注意选派优秀党员教师或学生编入力量薄弱的学生党支部,切实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

第三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3年。必要时,上一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

第四条 党员较多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组织和指导党员活动,保证支部决议贯彻执行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分设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一般不超过15名党员。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基层组织,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坚持选拔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于党务工作的优秀学生党员或党员干部、党员教师作为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人选。学院党委应首先选派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亲自担任年段党支部或联合班级党支部的书记。选拔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时应征求导师意见。重视对大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培养,抓好对他们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七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凡重大问题经个别酝酿提出后,必须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党员大会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在支部委员会中,书记同委员是平等关系,书记要尊重委员的民主权利,支委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挥委员的作用,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主动作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和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见,制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明确党员联系群众具体任务和对象,做到党员人人有任务,同学人人有党员联系,尤其要真诚主动、力所能及地帮助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有困难同学,支部每学期至少检查、小结1次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情况。高年级党支部要组织学生党员联系服务新生,积极协助低年级党支部做好“迎新、带新、培新”工作。倡导开展党员志愿者活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九条 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实际问题、薄弱环节以及群众需要,设定需要党员发挥作用的具体岗位,并把工作划定成党员能做且能做好的若干具体事务,抓好设置岗位、自我认岗、支部定岗、公示明岗、引导履岗、考核评岗等环节,使设岗定责成为无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新平台。

第十条 党支部创先争优制度。要以党支部“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活动开展好、制度落实好、作用发挥好”和党员“带头努力学习、带头立志成才、带头服务师生、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为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务实管用、简便易行、公之于众的党支部创先争优制度,做好党支部和党员承诺践诺、书记点评、群众测评评议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制度。坚持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设计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的项目主题,提炼活动主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总结。通过广泛发动、人人参与,使党员受教育长才干,群众得实惠,并举一反三,推进党支部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每位党员应本人自觉按月及时足额向党支部缴纳党费。党支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上交上一级党组织,每学期公布一次党费交纳情况。收缴人不仅要在《党费证》上为党员填清其各月党费缴纳情况,还要在党支部《工作手册》登记清楚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支委会,在总结支部工作基础上,研究加强支部组织建设和思想教育的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总结报告和布置支部工作。根据需要开好党小组会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支部党课学习计划,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每月至少组织1次党课学习和讨论,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政素质,坚持以党课学习带动、指导、强化“双学”学习活动。

第十四条 组织生活会和党支部考评党员制度。每学期以党小组(未设党小组以支部)为单位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其学习工作生活和完成党支部交办的任务情况;要坚持党性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党支部委员会要在组织生活会后,讨论确定党员考评等级,并通知党员本人。

第十五条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及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及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切实抓好动员教育、征求群众意见、谈心交心、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和个人总结、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组织处理等环节。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搞好整改。要通过民主评议,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每个党员都要有责任意识,凡是有党员的地方出了问题首先要追究党员的责任,即党员是否参与了,是否阻止了,是否向党组织汇报了,是否发挥作用了。对有责任的党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告诫、直至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但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以及支部讨论组织处置或处理党员前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每学期初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党支部学期工作目标及计划,并就前一学期未尽工作目标做出解释。

其他

第十八条 每年进行1次学院党委考评学生党支部工作。通过考评,规范管理,健全激励制约机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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