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 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闽委组通〔2013〕96号)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做好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摸底排查和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底排查对象
(一)对省委管理的干部(我校副厅级以上在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将《意见》有关规定向干部本人做出说明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根据排查情况认真填写《省管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对非省管干部(我校所有在职及退(离)休处、科级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填写《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处、科级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3)。
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有关规定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其中:
(1)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3)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原有身份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原单位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认真配合学校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3〕18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3〕18号)第七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第二条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请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处、科级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和限期纠正工作,组织本单位处、科级干部(含离退休)如实填写相应表格(详见有关附件)。表格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于2014年2月18日(周二)下午17:00前报党委组织部(旗山校区行政南楼319室),联系电话:0591-22866882。
附件:1.省管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表
2.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表
3.处、科级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
党委组织部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