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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29 10:50:43   作者:[标签: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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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闽委组通[2014]94号)精神,对全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任职务包括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二、各单位收到通知后,请及时将中组部[2014]11号文精神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原处科级干部),并由相关干部本人如实填写《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1)。

三、结合摸底工作,认真做好本单位退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沟通工作。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干部,符合规定的,由干部本人自主选择兼任一个社会团体职务,并在10月底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凡属超龄兼职(至201412月年龄满70周岁)、兼职数量超过1个的、兼职届期超过两届以及兼任社会团体法人的,根据中央巡视组的整改要求,应当立即向所在社会团体辞去兼任或多兼任的职务。对不能继续兼职的,要技术办理离任手续;需要重新报批的,要抓紧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报二级党组织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根据工作情况,填报《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2),附件1和附件2117日前报送校党委组织部,没有相关情况的请在附件1表格上填写“无此类情况”。

四、中组发[2014]11号通知下发后,兼职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经费等,干部本人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二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组织部。

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准确掌握有关政策,从严规范有关审批手续。要做好宣传说明工作,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及时传达《通知》精神,做好细致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干部如实填报兼职情况。联系电话:22866882.

附件: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附件

 

                                           党委组织部

                                         20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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