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30修订:
修订:将校外开始培养已满一年者,误从校内继续继续培养时开始计算培养时间,导致培养不足一年。
20160509修订:
将“培养时间不足九个月,党支部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工作,分为“校内”、“校外”两种情况进行审核。
20160413修订:
将提示“党支部填写《积极分子考察表》“确定发展对象意见”栏,一般应在校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结业后,禁止弄虚作假地在党支部讨论发展对象人选前就填写。”
修订为“党支部填写《积极分子考察表》“确定发展对象意见”栏,应在分党委同意发展对象备案之后,禁止弄虚作假地在党支部讨论发展对象人选前就填写。
20151102修改:
1.修改《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模块,增加“在学期初9月20日前支部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于9月20日前向党委报备”要求;
2.修改《支部讨论发展/转正信息报批》模块,解决系统更改后接收预备党员的“曾任职务”未显示出来的问题。
20151028修改:
1.修改发展党员电子预审模块,将《党员档案材料》中“特殊情况校组批文”,更改为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确定发展对象意见”栏中备注“个别特殊情况报校组审批”情况。
2.增加提示“为保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质量。自2016年2月起,党组织在指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时,每学期每名正式党员新增培养联系人数不得超过6名。”
20151022修改:
1.改“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模块为“《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模块,并按新《细则》程序修定审查逻辑条件。
2.修订《发展对象预审请示汇总表》中“曾任职务”打印出错问题。
20151015修改:
解决《发展对象预审请示汇总表》无法打印问题。
20151014修改:
根据新《细则》规定,制定新的“发展党员电子预审模块”。
20140520修改:
1、毕业生党员集体转出组织关系,若转往福建省内人才市场,须填写具体就业单位名称;
2、毕业生党员集体转出组织关系,离校后联系方式,改为登记手机号及QQ号;
3、组织关系转往福建省内人才市场,须提交人才市场盖章复印件。
20130304修改:
1、二下及以上选送校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须经一年以上组织培养。
2、新打印《党校第XX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名单》,在表头有识别字样“(2013年3月校组制)”。